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变电所、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。
7.1.2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。100kV·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,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.95;其他电力用户,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.90。
7.1.3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。

条文说明
7.1.2 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》(国家电网生[2004]435号)等文件规定: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,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、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,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,在低压配电系统宜结合无功主要产生地点就地补偿。无功补偿装置不应引起谐波放大,不应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,保证用户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无功电力,满足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的需要。
7.1.3 电气节能首先要保证电气设备节能。
    电气设备选用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耗准入标准,耗能大的老旧产品应限制使用。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主要包括:
    《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0052;
    《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18613;
    《小功率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5958;
    《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1518;
    《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》GB 19415;
    《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19043;
    《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17896;
    《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8380;
    《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1520;
    《复印机、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 21521;
    《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GB24850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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